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ICO代币发行的基本原理及监管

2017年底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价值急剧上升,ICO代币发行这种新型融资方式再次火热,也受到资本市场各方的关注。2018年初的数字货币熊市也并没有使ICO降温,根据Coindesk的统计,仅仅2018年第一个季度,通过ICO融资规模已经达到了63亿美元,今年前3个月的融资已经达到了2017年全年ICO融资总额。明思互金律师团队在之前的《明思研究:比特币挖矿的基本原理与法律考量》与《明思研究:比特币的提现问题——以代币USDT为例》中分别介绍了比特币产生与提现的原理,下文将简介ICO代币发行及相应监管概况。

一、ICO的概念

ICO是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产物,首先回顾一下区块链、代币、ICO三者之间的关系: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新型应用模式,可以理解为“分布式账本”。

代币指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也是目前区块链技术最主要的应用场景。

ICO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一种合约/协议,通过发行代币来达到项目募资的目的。

ICO(Initial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币募集,以代币取代股权为初创企业募集资金,是一种为区块链项目筹措资金的常用方式。它介于风投和众筹之间,区块链初创企业向投资者公开预售加密代币,投资者获得初始产生的代币作为回报,而代币具有市场价值。

二、ICO的发行过程

     ICO发行过程如图所示,包括以下几步:首先由发行方先制作白皮书,进而创建智能合约,产生代币,进行路演、私募分销,再到数字货币交易所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数字货币的交易所都是私人建立的,监管机制不全,而ICO发行环节的花销和费用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

三、ICO的特点

1.优势

(1)融资速度快,数额大

对于早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来说,都面临难以融资的问题之前股权众筹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法,但是它本质上还是把早期天使投资的分散化,它没有很好解决后续的收益回报周期的问题,毕竟项目风险极大。

而ICO的融资方式的设计,融资速度极快,项目发起团队有一个想法,想要解决某一个问题,可以建立自己的官网,在社交网络建立自己的阵地,然后把想法跟其他用户沟通,确定好项目发展的路线图,在官网或者ICO发行平台发起数字代币公开发行即可。

2017年6月,Bancor只用3小时便融到价值1.53亿美元的以太币,创下有史以来ICO规模最大纪录。2017年8月,LinkEye结束全国8场路演,5000枚比特币仅36秒就被一扫而空。

(2)没有股权转让困扰

ICO对于融资团队来说,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复杂的工作,不用做各种股权变更的工作。大多数项目发起方都是基金会或非盈利组织。ICO售卖的也不是什么股权。由于ICO参与者购买到不是股权,而是使用权。所以,ICO参与者也不会干涉项目的发展方向和进度。

(3)流通速度快

一般的风险投资,要退出需要很长的周期。比如VC投资,等到上市,快则三五年,慢则十年以上。回报周期长。即使股权众筹要退出,也得是场外交易。跟ICO投资的流通性比差距很远,ICO从投资到退出最快的能在三五周内完成,有的项目可以在三五周内获得3倍以上回报。

2.与IPO的比较 


IPO

ICO

发行方式

股权募集

代币募集

发行主体

注册的存续期间的企业,且企业的运营规模及利润均有较高的要求,公司相关信息需按照法律要求披露

多数发行方为初创企业,也可以是项目,基金,甚至个人

认购工具

必须是法定货币

可以是法定货币,也可以是数字货币

交易所

必须在某国注册的交易所交易,交易所本身需经过严格的审批,交易所交易货币固定,证券仅能和货币挂钩,证券产品之间不可以交易

可以申请全球多个交易所挂牌交易,没有严格的审批,可以和货币挂钩,也可以和其他代币挂钩

法律监管

遵循严格的法律监管

由于发行认购不拘束于某一国家/地区,且ICO属于新兴融资方式,法律规范尚待完善

ICO并非对IPO的颠覆从短期看,ICO项目更像是一种早期天使融资的方式,跟IPO一样是一个融资的发展。长期看,如果通过ICO,项目发展起来了,后续没有再次融资的需求,这对IPO的融资形态会造成大的影响。

从归属来看,IPO强调的公司组织下的所有权归属,ICO强调的非盈利机构的产品使用权的归属。所以,从这个角度,两者之间没有正面的替代性,都有各自的存在的空间。

四、ICO的监管

1.海外ICO监管

美国对ICO和数字货币监管走在最前。目前对美国ICO有监管权的部门有以下几个:

SEC (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ICO有最直接管辖权,针对ICO行为,如果实质上构成了美国证券法体系下的发行证券的行为,SEC将对该行为开展调查。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如果交易产品中存在违反证券法的ICO产品,则该交易所可能因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而被调查。从2017年底,SEC已经向涉及虚拟货币市场的科技公司,顾问,交易所发出百余张传票以及信息提供要求,并且先后叫停,起诉,处罚多家ICO项目公司。

此外CFTC(Commodities&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FinCEN(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也有相应监管权力。

2018年4月24日,在世界区块链大会上,芝加哥证券交易所前监管官员表示:目前没有任何ICO在SEC注册,SEC也没有允许任何关于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产品(ETFs等);尽管很多人都在推广数字货币,但是相关法律是滞后的。

但是国际监管机构对ICO保持沉默。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关于金融科技的研究报告中没有提及ICO。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金融稳定委员会也没有在关于众筹风险的报告中触及这一话题。同样,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金融科技问题的讨论说明中也没有提及ICO。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就数字货币兑换在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义务提出了指导意见,但尚未明确表示其对ICO的要求。

2.中国ICO监管

     去年初起,中国相关监管机关持续对中国虚拟货币市场进行调查。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正式定性:ICO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央行、中国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国内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清查,去年第三季度,中国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相继停止对中国用户的服务。

今年3月“两会”期间,前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表示,虚拟资产交易要更加慎重,该交易在中国不太符合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2018年4月24日央行宣布,全中国清查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已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

      综上所述,尽管ICO具有自身优势,受到资本追捧,且有成功项目案例。但国际各方监管对于其态度为谨慎,而我国监管机构甚至明确对ICO的禁止态度,投资者对于ICO也应当谨慎。但明思互金律师团队提示,ICO依托的区块链技术仍为官方部门所鼓励与支持,除中央相关部门支持,各地方也相继出台政策扶持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附各地政府区块链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9/05/29 文章作者:明思互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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