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明思案例: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价款 能否重启拍卖?

强制拍卖中,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价款是否重启拍卖,司法实践中并无直接法律依据。由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经办的(2018)粤2072执03830、03831、03832号系列案中,同样遇到了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价款的情形,当事人与经办法官对是否重启拍卖产生了严重分歧。在经办律师的协调下,当事人从对法院执行局的投诉转变为理解,直到最后表示歉意和感激,最终形成了双赢的结果。

一、案情简介

在(2018)粤2072执03830、03831、03832号系列案中,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部分优先债权。该执行标的于2018年08月24日成功强制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9483034.4元。买受人除已交纳保证金3896000元外,另分别于《竞买公告》约定的截止日(2018年9月13日)支付价款350万元、288万元,其余价款9207034.4元逾期至2018年9月18日支付。

二、争议焦点

当事人认为,逾期支付即构成违约,依《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相关规定,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价款属于法院执行局强制监督下的违约,应当重启拍卖。

法院执行局认为,在执行法院催告后仍未拒不支付或无法支付,且导致拍卖目的无法实现的则构成根本违约,经催告后虽逾期支付但不影响拍卖目的实现的不构成违约。

三、明思观点:能否重启拍卖,关键看拍卖目的能否实现

当事人对法院同意买受人延期付款的行为表示不理解,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同时要求执行法院没收保证金并重新拍卖。

经办律师查阅大量判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时跟法院解释当事人的焦虑及希望尽快取得执行款的初衷,并与当事人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思律师团队认为能否重启拍卖,关键看拍卖目的能否实现:买受人虽迟延支付拍卖余款但未影响拍卖目的实现,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但买受人后续已付清全部拍卖价款,涉案拍卖的目的得以实现,执行法院可不予重新拍卖。该意见最终被委托人接纳。

明思律师经办该系列案件,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与误解,并由最初的投诉转为理解与感谢,最终达成了执行的双赢结果。


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尤为擅长代理疑难诉讼案件及重大复杂股权、债权纠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中国最高法院再审案件和疑难敏感案件。典型案例有: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82号、(2009)民立他字第95号案,并专门获得最高法院两项司法解释答复。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88号案、(2011)民二终字第89号案,两案均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获得全胜。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5号案,该案采取先撤诉再提级新诉、共同上诉的诉讼策略,获得超预期胜诉效果,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并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录入。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案,该案系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后监事履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系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的典型涉外案例。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36号案、(2015)民申字第2600号案、(2015)民申字第2601号案、(2017)最高法民申1348号案等均获得全胜。

成功代理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575号涉外仲裁案件,明思律师在该案中获得全胜,为中方委托人成功挽回近亿元损失,并由败诉方承担百万律师费,最大程度维护了中方委托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8/11/03 文章作者:明思调查综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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