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明思案例:抵押人违约未办理抵押登记,能否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周小龙领衔的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代理的标的逾千万元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民终6829号生效裁决。该裁决完全采纳了明思律师的意见,判令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全额律师费、担保费)。

一、争议事实:

该案中,明思律师团队代理原告,请求多名被告承担对主债务人约1500万元借款本息、律师费、担保费等合理支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某被告与原告之间签署《借款担保合同》中原约定的担保形式为抵押担保,该被告以其名下物业抵押给原告,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业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未能立即办理抵押登记。然而,抵押物业解除查封后,该被告不仅未及时履约办理抵押登记,还擅自将抵押物业转让给了主债务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本案原告依法无法实现《借款担保合同》中的抵押权。

二、明思观点及裁判结果:

明思综合调查律师团队及时转换角度,并未局限于要求该被告承担抵押责任,而是大量检索现有司法判例,通过认真、有序地进行调查和分析,基于《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要求该被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该请求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明思律师主要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办理无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原被告之间《借款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第二,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该被告当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在当时远高于原合同约定的债务本息之和,足见该被告有为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视为违约,违约责任为向守约方赔偿实际损失。该被告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且将抵押物业转让给债务人,具有明显过错。原告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即借款本息、律师费、担保费等,且原担保范围也包含了借款本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在原告已经无权实现对抵押物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明思律师团队及时调整诉讼方案,提出的观点经海珠区法院、广州市中院两审审查确认,被生效裁决全面采纳,判决该被告对借款本息、全额律师费、担保费等逾1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委托人高度好评。 

最高法案例延伸:

最高法生效裁判要旨: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3299号生效裁决认定:“关于众邦公司是否应在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众邦公司与侯某某达成了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的合意。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审法院判令众邦公司在其担保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认为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并未设立,侯某某可以主张众邦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能就土地使用权主张优先受偿……”

 

明思调查综合团队尤为擅长代理疑难诉讼案件及重大复杂股权、债权纠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中国最高法院再审案件和疑难敏感案件。典型案例有: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案,该案系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后监事履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系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的典型涉外案例。

成功代理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575号涉外仲裁案件,明思律师在该案中为中方委托人挽回近亿元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中方委托人利益。

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2600号案、(2015)民申字第2601号案、(2017)最高法民申1348号案等均获得全胜。

发布时间:2018/10/22 文章作者: 明思调查综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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