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明思案例: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子公司

明思民商律师团队代理上诉人某公司的案件,获得广州市中院就某公司所涉股东知情权纠纷作出的(2017)粤01民终5896号生效判决该判决采纳了明思律师的意见:股东知情权所涉的财务会计报告不涉及公司子公司财务报表,亦不能要求公司提供与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告据此,广州中院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要求某公司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判项并驳回了某公司股东的该项诉讼请求。

一、争议焦点

公司股东即本案相对方认为,某公司作为集团公司,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股东的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会计报告及于子公司且某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供其查阅、复制。

明思律师代表的公司方认为: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集团”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并未组建法律上的“企业集团”,公司不属于“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不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的条件。如判决要求公司提供合并会计报告,不仅远超《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更是以判决的方式强制要求公司做出高于国家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要求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完全不符合会计实践情况。

二、裁判结果及明思评析

本案一审法院接受了公司相对方的意见,判决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含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给相对方查阅、复制。广州中院则采纳了明思律师的代理观点,撤销一审该判项,驳回了公司相对方的该项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的生效判决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对平衡公司与股东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实践意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对股东知情权的范畴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1)法定的知情权,即《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2)约定知情权,即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知情权内容。

对于公司子公司的相关材料,在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判决不应超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强制公司提供给母公司的股东。这也体现了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对法人人格独立性的尊重。

公司相对方的观点,不仅明显违反我国《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加重公司的义务与负担,完全不符合实践情况。甚至将影响我国民商事法律多年来构建的法人人格独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任一母公司的股东均越过母公司直接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涉嫌侵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

该案件就母公司股东是否具有直接查阅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权利,经一审、二审双方多次激烈庭辩并质证,在一审判决支持相对方查阅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明思律师团队凭借数十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经验,多方调查并组织证据、搜集裁判规则,最终协助委托人二审改判,撤销原判项并驳回相对方的该诉请,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明思民商律师团队尤为擅长代理疑难诉讼案件及重大复杂股权、债权纠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中国最高法院再审案件和疑难敏感案件。典型案例有: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82号、(2009)民立他字第95号案,并专门获得最高法院两项司法解释答复。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88号案、(2011)民二终字第89号案,两案均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获得全胜。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5号案,该案采取先撤诉再提级新诉、共同上诉的诉讼策略,获得超预期胜诉效果,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并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录入。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案,该案系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后监事履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系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的典型涉外案例。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36号案、(2015)民申字第2600号案、(2015)民申字第2601号案、(2017)最高法民申1348号案等均获得全胜。

·成功代理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575号涉外仲裁案件,明思律师在该案中获得全胜,为中方委托人成功挽回近亿元损失,并由败诉方承担百万律师费,最大程度维护了中方委托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8/10/17 文章作者:明思民商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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