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依托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正在引领新一轮的产业革命。在这种背景下,金融市场的发展日益依赖于数据,数据分析对于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而言愈发重要,互联网金融行业利用大数据进行客户画像、行业分析以及风险防控,早已成为当下各类互金平台运作的主流模式。然而,金融监管部门对大数据的利用程度却不及互联网金融平台(下称“互金平台”),并没有让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发挥应有作用。

一、信息不对称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困局

信息不对称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这是因为,人与人之间对任何事物的信息掌握总是不对称的,有人掌握信息优势,就有人存在信息劣势,由此产生信息差,使人们在处理事件上存在差异。那些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那些信息贫乏的人,则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毫无疑问,互金平台对于自己的运营情况是信息优势方,而监管部门则是信息劣势方。而且,互联网金融基于以下特征,使得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第一,虚拟性。互金平台作为虚拟的营业场所,使得从未谋面的市场主体在平台上从事交易,增加了信息的分散化。第二,复杂性。在互金平台上广泛连接市场主体,形成一种资源聚合,使得平台在与各类外部机构建立连接的同时,平台与所连接机构双方的资源也实现了有效的互补,这种连接造成复杂的交易结构,增加获取信息的难度。第三,专业性。互联网金融在产品创新、运营模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推陈出新,表现出互联网与金融等多方面的专业性,互联网和金融等多个专业的结合,或者说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导致信息被分割,分属不同领域。

互联网金融监管本应当建立在正确获取并筛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并以此确定恰当的监管方式与监管时机,包括判断需要何种监管方式,需要对什么问题进行监管,以及需要何时进行监管,即监管的恰当时机。过早的监管会扼杀或者扭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太晚又会引发监管空白带来的无序及风险。金融科技的变化日新月异,从而使得对新科技催生的新模式的监管应接不暇,监管部门常常无法获取相关数据或筛选了错误的数据并据此予以监管。而且,时间的紧迫性亦会致使数据获取和识别变得更加困难。因此,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的失灵,而互联网金融的多变、复杂且破坏式创新,更加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严重性。监管部门在数据、信息不足以及对情景评估不足的前提下,仍要求他们做出准确判断进而作出准确监管,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监管部门依据碎片化乃至错误信息所作出的监管决策,将会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这些年监管部门对P2P、现金贷、超利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无不体现了这种监管困局。例如,缺失对P2P实时动态数据的获取和分析,监管部门没有在P2P发展早期认识到不少P2P平台的资本金是通过互联网向网民刚性承诺高回报得到的投资,也没有发现不少P2P平台存在高息揽储,然后再将钱放贷给借款人甚至自己的关联人等行为。一些P2P平台打着创新名义实施的这些民间集资、高息揽储、违规放贷行为,正是造成当下P2P污名化的主因,而监管部门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未及时调整监管策略,亦使得P2P乱象加重,以致需要对P2P全方位整治。

二、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获取互联网金融各行业足够充分的数据信息,并围绕这些数据进行处理、解释、分析、预测,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仅是监管多样化的体现,还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监管的盲目性,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科学有效的治理,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实时、动态监管体系。当然,要实现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还需要完善以下几方面:

第一,数据获取。获取互金平台的数据是建立大数据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运营,其全部经营信息呈现出电子数据化,这使得数据的实时动态获取成为可能。但国内市场上的数据基本上处于分割的孤岛状态,这些数据主要有:一类是公共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另一类是第三方机构掌握的内部电子数据,还有就是互金平台自己内部的电子数据。对于在公共网络上的数据,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进行电子捕获;而对于第三方机构,尤其是聚合众多数据的一些机构(例如电信营运商、交易中心等),需要与其合作,由其提供相关数据;对于互金平台内部的数据,可以要求其接入监管系统,建立监管的技术系统直连各个互金机构的后台系统,实时获取监管数据。除此之外,各个政府部门还拥有大量的管理数据,这些数据还未被充分挖掘,需要打通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统合各类数据的公共服务平台,并尽量多的接入数据源,实现数据共享,获取互金平台的各类数据。

第二,数据分析。由于各类数据源种类繁多、各不相同,而且真假难辨,因而需对数据逐一地进行分析评估。尤其是为了应对互金平台的数据造假等情形,监管部门更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辨别数据真伪。分析评估的对象包括互金平台的各种运营行为、数据的合规性、数据覆盖的程度、数据的稳定性、数据的有效性以及模型的开发样本与使用客群的情况、模型的性能等。监管部门借助技术分析评估互金平台乃至具体个人的风险状况,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完成监管的报告、建模与合规等工作,为宏观监管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因此,需要完善数据分析的技术和方式创新,建立技术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风险预警。监管的重心应是预防。在发现互金平台存在“风险数据”时,监管部门应当对可能的风险作出准确、完整的分析,并对所涉及的各主体行为的合规性作出判断,进而提出最佳监管策略。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有益于提前发现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也可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既有的监管规则和监管经验,为互金平台设置风险预警线,一旦互金平台风险可能触及风险预警线,或者虽然互金平台尚未触及风险预警线,但有其他迹象表明其可能面临风险的,则监管机构可以提前介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标准统一。许多公司都有自己的数据标准,互金平台也不例外。这会导致在数据归类管理、数据统计口径等方面存在问题。为便于收集和分析数据,监管部门应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采用统一的定义及数据分类,这样可以促进数据收集和分享,从而提高数据分析的质量。在这方面,可以更多地借鉴金融机构的做法。对于金融机构,无论在机构内部管理、使用方面,还是对央行、银保监会的报告报送方面,都已形成了标准的数据管理体系,因此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入外部数据时,均需按照本机构内部以及监管机构的标准对不同的外部数据源进行标准化,这样外部数据才能与金融机构内部的数据及系统进行对话,也才能构建全链条、全流程的统一管控体系。 

来源: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9/07/04 文章作者:明思金融团队
声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秋广场F座16层 邮编:510623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邮编:510623
邮箱:mingsi1705@163.com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