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若干“暖企”税收政策解读

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像比亚迪、富士康、中顺洁柔等知名企业都纷纷调转方向,利用自身优势,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跨界”转投生产口罩等防疫用品。天眼查数据显示,自 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全国已经有超过3000 家企业经营范围新增了“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测温仪、医疗器械”等业务。大企业有产能和资金优势,尚可以自行“造血”,但广大中小型生产制造型企业因响应政府号召,推迟复工,面临生产计划中断但仍需支付巨额的厂房租金及人员工资成本的压力,该如何与疫情赛跑?为此,相关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暖企”政策与法律法规笔者就有关防疫期间的关于助力企业恢复生产、抗击疫情相关的政策进行了大致的梳理,由于时间仓促以及政策法规的变动,具体情形还以实时的政策法规条文为准。


一、企业想利用闲置的产能,欲采购一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机器设备,可以享受到什么税收优惠?

可以享受一次性计入成本,税前扣除的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扣除政策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优惠方式一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政策是针对企业“新”购进的相关设备,所谓的“新”并不是指机器的新旧程度,而是指相较于企业已经存在的设备而言的后购置的设备,因此可以采购其他企业已经使用过的设备。其次,对“购置”这个词进行了扩大解释,不仅仅是限定于采购、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还包括自己生产的机器设备。并且针对不同方式购置的设备,设备价值的确定时点也有所区别,如果是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款形式购入,以开票时间为准,如果是以货币形式分期或赊销形式购入,以到货时间为准,如果是自己生产的机器设备,以设备竣工结算时间为准。再次,设备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这个规定是针对单个设备而言。所以企业应该谨慎选择是否享受此政策,对于短期无法扭转亏损状况的企业,不建议享受此政策,反而会因为税法规定的弥补亏损的限制,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


二、疫情当下,如果企业打算购置疫情防控相关设备,想享受一次性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的优惠,是否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不需要。企业采取“自查、自报、自留”方式。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因此企业首先需要留存三类备查资料,包括有关机器设备购进时点的资料、机器设备的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无论是采购的全新设备还是其他企业使用过的设备,都需要取得初始购置时的发票、出厂日期文件,如果购置的其他企业使用过的设备无法取得这些资料,就需要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对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来核定价值。并且此类设备不受单台设备价值不超过500万元金额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指出,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需保留好相关台账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其次,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三、如果企业在国家颁布税收优惠政策之前已经进行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申报,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优惠?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冲红?

可以。如果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需要冲红。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四、作为一家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还需要按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税额?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1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所谓期末留抵税额是指期末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的销项税额的差额,这部分差额是可以放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增量留抵税额是相较于201912月底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企业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五、作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除了享受延期申报纳税的优惠,亏损结算年限是否有所延长?

有所延长。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规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自20201月1日起,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5年延长至8年。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是否属于困难企业由其自行判断,并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中填列企业相关信息,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若亏损发生在2020年,则最长可以延长到2028年来弥补;并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发布时间:2020/02/13 文章作者:明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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