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本案检察机关指控其合同诈骗金额达500万元。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多份书面意见,认为本案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辩护人主张即便高某与同案犯合伙经营,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明显区别于他人,应系从犯,检察机关最终认可了该辩护意见,在主犯被逮捕的情况下,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 万某涉嫌赌博罪一案,万某因代理销售六合彩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该案定性应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且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代理意见,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人认为该案具有特殊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主动撤案。
·张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张某系企业财务,挪用由其管理的二百万元资金参与网络赌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该挪用系因受他人诈骗、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讨论、举行听证会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