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最高法院判例:刑案不利笔录能否影响民事诉讼裁判(明思案例)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关联刑事案件进行刑事侦查而形成的询问笔录能否直接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且刑案询问笔录能否影响民事诉讼裁判,由于理论与立场的不同,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结论。

明思民商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案件中,就刑事案件询问笔录能否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争议内容,经最高法院裁决,完全支持了明思律师的代理观点:原审中已经质证过的询问笔录在再审中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且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性的刑案询问笔录不得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使用。 

一、争议焦点

对于关联刑案的询问笔录如何作为民事案件中证据使用的争议内容,肯定观点认为询问笔录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使用,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也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

否定观点则认为,询问笔录不得直接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使用,还应判断其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我国诉讼法中均未规定询问笔录这一证据形式,故应当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后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上述争议问题在明思民商律师团队代理的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与东营大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2600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院完全采纳了明思民商律师团队的代理观点:刑案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应当与民事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裁判认为:“新证据一加盖了广州市公安局档案馆印章,证明了该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但该份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二审法院组织质证,并作出认证。因此,新证据一在原审中已经质证、认证,依法不能认定为再审新证据。新证据二与方兴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告知有关犯罪线索办理情况的复函》(穗公经(2011)245号)具有关联性,反映了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有关人员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的办理情况。方兴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的上述复函说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对有关人员采取了逮捕措施;新证据二说明公安机关对相关刑事案件已经办结,有关人员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新证据二说明的事实不能证明大明公司不履行与方兴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继续履行问题,与本案待证主要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依法不能认定为再审新证据。方兴公司以上述新证据一、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明思评析

1.询问笔录不得直接作为证据在案件中使用

从证据形式来看,询问笔录虽不符合民诉法证据形式,但仍可能证明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进行了列举,虽然未规定询问笔录这种形式,但是询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记录,笔录上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与案件事实可能具有关联性,但仍待与其它证据综合判断,认定事实。

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较小。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说服力。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被动、弱势的地位,其陈述可能并不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询问笔录的形成可能还存在刑讯逼供,而且为了逃脱罪行,犯罪嫌疑人会作一些避重就轻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有待去确认。故询问笔录应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提交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其来源应当具有合法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查明刑事案件真相而进行的活动,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询问笔录作为刑事案卷内容,首先应当在刑事案件中的合法取得;其次,询问笔录要作为民事案件中证据,其取得来源也应当具有合法性。

3.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任何证据都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过程中,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证据才得适用。民事案件可能存在关联的刑事案件,但不必然代表刑案的询问笔录与民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具有联系,询问笔录得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这也是证据进入诉讼的基本门槛。

综上分析,询问笔录不得直接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使用,且只有来源合法,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询问笔录才可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使用。 


判例延伸

      询问笔录可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判定案件事实后,依照证据规则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裁判要旨:关于原判决对证据的采信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询问笔录》已被本案二审判决作为合法证据采信,该判决并非将《询问笔录》作为孤证使用,而是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完全符合证据规则。钟运昭虽然对《讯问笔录》持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该笔录系非法取得,故对其关于二审判决采信该笔录违反证据规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钟运昭、刘红与钟运昭、刘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93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16 文章作者:明思民商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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