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以华为系列案为视角看加国的引渡法律

近日,华为宣布起诉美国政府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的产品,并指美国政府的行为违反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据此宣示华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坚定决心。另外,孟晚舟已对加拿大政府提起民事诉讼,称对她的拘留已严重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舆论普遍认为,该项起诉与孟晚舟的引渡听证相关。

笔者试图以与华为相关的一系列事件为例,浅析加拿大与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争端缘起:孟晚舟被美国通缉、华为产品被禁售

特朗普竞选总统时提出了“Make America Great Again”(让美国再次伟大)的口号,引起了部分美国人的共鸣。为使制造业重回美国,以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特朗普在位期间施行了多项打击国外进口产品的措施。“中国制造”,成为特朗普的首要对手。

2018年,华为副董事长孟晚舟因涉嫌欺诈被美国通缉。由于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存在引渡协议,加拿大当局应美国之请在温哥华国际机场逮捕了孟晚舟。此后,孟晚舟于2018年11月获准保释,等待即将到来的引渡听证程序。如果美国检察官的指控得到加拿大当局的认可,孟晚舟将被引渡至美国,接受美国法院的裁决。此后,美国参、众两院通过《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并由特朗普签署后实施,该法包含对部分华为产品的禁售条款。

二、加拿大的引渡规定

2018年12月11日,加大拿当局在温哥华机场逮捕孟晚舟。此后,孟晚舟被保释,其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引渡听证,听证的结果将决定孟晚舟是否会被引渡至美国。

国际法上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国际司法协助内容而非国际义务,这意味着加拿大是否应美国之请引渡孟晚舟取决于两国之间的约定。譬如,1994年钱其琛外长代表代表中国政府与加拿大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条约仅规定了刑事诉讼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搜查和扣押等九项内容,并无引渡条款。这意味着加拿大与中国之间无法进行相互引渡。值得注意的是,华远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潜逃至加拿大后回国接受制裁是通过加拿大的遣返程序而非引渡。

上述所言之引渡的前提,也适用于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引渡法的规定,一般只有在两国之间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方可向国外提供引渡协助。但是,根据现行加拿大《引渡法》的规定,在两国之间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若能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加拿大政府仍可执行某一国的引渡请求。1976年,美国与加拿大签订了《加美引渡条约》。根据协议内容,引渡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a、双重犯罪原则。即被请求引渡者的行为必须同时在美国与加拿大构成犯罪,缺一不可;b、重罪引渡原则。即被请求引渡者所犯的罪行,须同时在美国与加拿大至少可能被判处两年以上监禁刑;c、证据原则。即对被请求引渡者的指控必须有明确的罪名,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此外,加拿大引渡法还确立了非政治原则。若引渡是出于政治、种族、宗教、性别、政治见解等原因提出的,则加拿大司法部长有权拒绝。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美国指控孟晚舟欺诈,而欺诈在美国与加拿大都可能构成犯罪。至于在两国构成的罪名是否相同,不影响引渡的成立。另外,有媒体报道美国指控华为违反了对伊朗的制裁禁令。由于美国和加大拿都有法律规定对伊朗的制裁令,且刑罚可达两年以上,故仅从形式上美国可向加拿大发出引渡申请。至于美国当局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引渡者有罪,由于信息不对称,目前无法判断。若美国政府仅出于贸易战等政治原因要求引渡,并未提供充分的实体证据,则加拿大很有可能拒绝该引渡申请。

从程序上看,根据加拿大引渡法的规定,他国的引渡请求须先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司法部长同意后签发授权书给检察总长,再由检察总长向省法院法官申请传唤或者逮捕被请求引渡人。省法院法官收到检察总长的申请后将进行相应的审讯,并给予审讯的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拘押令。目前,孟晚舟案便是处于法官审查的阶段。

据报道,加拿大的法院不久将就孟晚舟的引渡举行听证,主要审查美国当局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指控孟晚舟。根据加拿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指控犯罪的证据要求极高,但该证据标准并不直接使用于引渡听证程序。根据加拿大引渡法的规定,引渡证据采取片面证据标准,只要求提交满足起诉的简易证据即可。这意味着,引渡程序的证据标准低于加拿大国内法院刑事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对孟晚舟不利。由于引渡的证据标准并不严格,加拿大引渡法自公布之日起便备受争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称,加拿大著名学者加里·伯廷指责该“法律使得加拿大法官不假思索地在引渡请求上盖章。

案件进入听证流程后,加拿大法院将根据听证情况裁决美国当局(检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孟晚舟。若法院认定证据充分,加拿大司法部长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引渡程序,将孟晚舟引渡至美国。另外,加拿大引渡法规定了上诉程序。孟晚舟如果对主审法官的裁决和司法部的引渡决定不服,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对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则可上述至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

三、孟晚舟诉加拿大政府

根据《环球邮报》的报道,孟晚舟已于2019年3月1日向卑诗省最高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称加拿大政府严重侵犯其宪法权利,要求对“官员的不当行为和非法监禁”进行赔偿。当前,孟晚舟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尚不明确。不过,孟晚舟确实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加拿大与美国一样,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在加拿大,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是相互独立、互相监督的。具体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一般认为行政权较为强势,但司法权具有对行政权的监督功能且地位超然。孟晚舟向法院提起的诉请,正是基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关系。当然,任何国家的司法独立都不是绝对的,只能保持相对的独立。即便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强调司法独立的国家,其司法权的行使仍会收到党派等政治力量的影响。譬如,在孟晚舟引渡一案中,加拿大司法部长可决定是否启动引渡程序并决定是否引渡。由于司法部长属于行政官员,须对上级负责,难免不受到行政上峰与选民的影响,不可能保持完全的独立。 

回到孟晚舟案,孟晚舟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书中称,孟晚舟在温哥华国际机场被拘留搜查的过程中,加拿大官员多次违反法律规定,现要求相关人员就其渎职与非法拘禁行为对孟晚舟进行赔偿。孟晚舟的律师认为,加拿大官员以常规边境检察为名对孟晚舟进行了拘捕,并在随后对其非法拘禁、搜查和审问。此外,孟晚舟还被禁止与律师交谈。根据加拿大法律的规定,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目前,加拿大政府有无非法逮捕、拘禁等行为,尚待法院进一步审理。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一旦确认行政违法,加拿大政府必须给予相应的赔偿,违法行为人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政府非法逮捕、拘留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是世界各国法律的普遍现象。以中国为例,我国在2012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二条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华为起诉美国国会

2019年3月7日,华为宣布对美国国会通过的《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第889条提起诉讼,称该针对华为的销售限制条款违反美国宪法。在该条款中,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联邦机构适用华为的产品。华为在官宣中表示,“第889条是建立在众多错误未经证实和未经验证的主张的基础上的。法案里的假设是不符合事实的,华为并不为中国政府所拥有,也不受其控制……美国并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安全问题的证据。”

1、关于华为的诉权基础。本案华为提起的是“违宪审查之诉”,根据美国的宪法惯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此类诉讼作出裁决。

作为三权分立国家,美国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相互独立、彼此制衡。到华为诉美国案中,华为公司正是利用了美国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监督权提起诉讼。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事实上获得了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反了宪法的权利。如果确有华为公司能充分证明美国国会的国防立法违反了宪法中的公权法案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宣布该条款因违反宪法而无效,美国政府对华为的销售禁令也就随之取消。

不过,并非所有的法人都能提起合宪性审查。由于华为公司为中国法人,其是否有权对具有公法性质的《2019年度国防法案》提起合宪性审查,存在争议,联邦法官仍有可能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华为的起诉。

2、关于胜诉的可能性。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基于“先例拘束”原则,华为此次能否胜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司法的先例。

华为此次提起诉讼的实体法依据为美国宪法中的《剥夺公权法案》及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根据前者的规定,“不得通过…剥夺公权的法案”;根据后者的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而美国国会在未提供充分证据与说明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禁售华为的产品,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实际上,这并非外国公司首次起诉美国政府对其产品的禁止令。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俄罗斯的网络安全公司卡巴斯在两年前曾起诉美国政府,称国土安全部根据国会通过的法律在2017年下令联邦机构从政府系统删除该公司软件的行为已构成侵权。2018年5月份,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官驳回了卡巴斯的起诉,裁定美国的上述举措是为了保护政府的计算机网络不受俄罗斯入侵,上诉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虽然华为诉美国案与卡巴斯基案并不不尽相同,但毕竟有许多相似之处,联邦法院的法官很有可能受到此类裁决的影响。考虑到这些先例,华为在美国提起的诉讼还有许多工作要推进。不过,我们仍然希望,华为能够走得更远。

发布时间:2019/03/13 文章作者:明思刑民交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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