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从“正当防卫权”的认定看国家社会治理理念的变化

2019年两会期间,在谈及民法典修订时,部分学者和代表提出了在民法中写入见义勇为无条件免责条款,以昭示国家对见义勇为的鼓励态度。目前,对于见义勇为应当无条件免责还是有条件免责,尚在进一步的讨论当中,但仅从该项讨论的引发即可看到我国社会治理理念的某种深刻变化。

实际上,如果说民法还是在社会矛盾尚未激化时的规范,那么作为社会矛盾激化时所使用的刑法规范中蕴藏的变化,则更能代表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以下,笔者拟从刑事司法政策尺度的变化一窥社会治理理念的发展现状。

一、刑事司法政策调整下私力救济原则的确认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更加重视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对外表现为主权不受任何明确或潜在的危险,对内层面则表现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国内法治层面而言,大陆法系国家重视国家安全表现为当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正义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司法、与执法皆偏向于维护整体的社会秩序而牺牲部分的自由、正义价值。这种偏向性,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便是“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治理理念。

然而,近年来,虽然“稳定压倒一切”仍然是中国社会治理的首要原则,但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也开始重视自由与公正的价值,并突出表现在对私力救济原则的部分确认。2018年昆山反杀案,被公认为是私力救济原则重新确立的标志性事件。

实际上,在昆山反杀案之前,我国刑法即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免责条款。但在司法过程中,基于社会稳定的要求,一般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不法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侵害正在进行”等进行严格判断,导致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十分困难,正当防卫几乎沦为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却很疏远的“冰美人条款”。昆山反杀案的法制史意义并不是改变了法律,而是重塑了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尺度,并通过个案价值扩散影响了相似案件的处理。

昆山反杀案后,全国的司法系统先后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承认了私立救济原则在公众生活中的重要价值。如果这些案例还仅代表个案的话,那2019年3月份在北京召开的两会对私力救济原则的重申则可理解为中央治理观念的转变。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通过工作报告、答记者问等形式重新诠释了“赋予公民私力救济权利”等内容。

所谓私力救济原则,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力量使自己或他人免遭非法侵害的权利。从逻辑上看,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还包括其他私力救济的行为。事实上,自私力救济行为逐渐为立法与司法者采纳后,其他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一种前后对比的明显变化。以敲诈勒索罪为例,在2018年前后涌现了不少“索债型”的无罪案例。

所谓“索债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为有效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以上访、举报偷税漏税等方式相威胁,后因相对人告发等原因被刑事立案的类型。从法理上讲,由于当事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若无法确定非法占有的故意,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只能认定行为人无罪。但是,从防止举报权利被滥用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司法系统时常会将“索债型”敲诈勒索入罪,或者认定当事人索取债务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明显偏离法律与常理支持的范围,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过,近年来对索债型的敲诈勒索入罪门槛正在提高,以去年判决生效的(2018)冀06刑终728号判决为例,法官即以行为人的要求“基于在租赁土地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为由认定行为人无罪,从正面的角度论述公民拥有通过选择不同的方式对私权进行救济的权利。这些无罪案例的出现意味着对非法占有故意的排除从“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债权依据”转变为“当事人有一定的债权依据”即可,属于对私力救济的一种正面肯定。这种肯定的直接效果是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救济途径,过往只能通过报警、付诸调解与诉讼方可合法解决的争端,如今可以通过更为灵活有效的私力手段进行救济。

显然,从上述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可以明确看到国家相关治理部门已经意识到,基本的稳定仍然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首要价值,但在首要价值之外也对自由与正义等个案价值进行了兼顾。这种价值上的角度,直接表现为对基于正当理由的私力救济原则的肯定。从局部来看,这种转变引起人们对社会秩序遭受破坏的担忧,但同时被更多人认为是一种更先进的社会治理观念。

二、社会治理理念变化的原因

2013年11月9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中央为应对顽固的贪腐问题,理清党的纪律检查职能与国家行政监察的关系,开启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对财政、税收等政府部门进行了改革。

但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绝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更新,更是一种治理理念的调整。以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关系为例,法理上一直认为大陆法系国家重视国家安全,为防止因私力救济所造成的社会秩序的动荡,国家一般不提提倡公民私力救济的行为。即便是完全基于正当理由的私力救济,在政策层面也存在诸多限制。实际上,从域外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大陆法系对国家安全的维护也是有界限的,公权力部门并未垄断提供救济的权力。譬如,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有可能急救,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以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罚金。”,此即通过惩罚不作为的手段鼓励公民通过私人力量对他人的困境进行救济。

我国虽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但社会治理理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安全至上原则与国家历史传统的影响颇深。从历史传统上看,秦朝商鞅即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对私力救济行为的绝对否定一方面维持了王朝的稳定,另一方面又使得社会稳定至上原则陷入僵化,在许多情况下牺牲了自由与正义。这种封建国家的治理理念一直影响至今,甚至影响了政治选拔制度。即只有在方法论上深刻理解私力救济会破坏社会稳定的人才适合管理国家,并获得擢升的机会。对于自由正义价值的阐述,无论在逻辑与情感上如何有力,都将被视为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在此氛围下,造成了许多为了维护稳定混淆是非的做法。譬如,张明楷教授即直言,“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的正当防卫,几乎全部被认定为相互斗殴”。应该说,传统的社会治理理念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逻辑上看也蕴涵了大量社会问题被不当处置的危险,这些潜在的社会危险同样会危机社会稳定。因此,无论是从价值兼顾还是从维护稳定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对“稳定即一切”的治理理念进行调整。

更为重要的是,自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以来,“稳定即一切”的理念已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萧功秦教授在其《中国的大转型》中即指出,高速发展的经济是中国社会在过往三十多年维持稳定的重要支撑。但当改革从三十年进入改革四十年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社会经济进入新常态。在此情况下,因追求稳定而导致的个案不公所带来的负面作用越发明显。如果说在高经济增长之下,人们尚且可以因为经济福利忍受贪腐等社会不公的问题,在经济福利下行的情况下,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追求便与日俱增。此时,通过国家层面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可有效解决腐败问题,减少社会不满情绪的源头;在社会层面对私力救济的认可,则有利于民众情绪的部分释放,同时维护自由与公正的价值,从整体上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由此可见,社会状况经济状况的变化是治理理念变化的根本原因。

发布时间:2019/04/22 文章作者:明思刑民交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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