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于近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行终1167号行政判决书,该案二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明思律师的意见:某区政府作出责令关闭某畜牧公司生猪养殖场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不应按照某畜牧公司的要求补偿(赔偿)其6000万元。判决支持明思律师代理的广东省某区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某畜牧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案是明思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典型一例,也是明思律所在开展专业化分类型模式下的重大收获。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于2015年4月在该区范围内制定了《关于印发划定XX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定的通知》,明确载明了区域内禁养区范围并规定禁养区内的牲畜养殖场必须在2015年8月1日起自行搬迁或关闭,至2016年底禁养区内的牲畜养殖场实现全部清除,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牲畜养殖场,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协调区环保、城管和农业等相关部门配合区政府进行拆除或清理。
2016年9月,委托人发布《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通告》,该通告列明了禁养区,并要求对禁养区内在区政府划定禁养区前已建成的生猪养殖场,在201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自行拆除并通过验收的,将按养殖场栏舍结构和面积给予奖励。对禁养区内逾期不自行清拆并关闭的生猪养殖场,将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予以强制关闭拆除,并给予处罚。
2017年4月,该区国土环保局对原告某畜牧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某畜牧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2017年5月,该区国土环保局对某畜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畜牧公司罚款80000元。
就某畜牧公司拒不停止生猪养殖行为,该区环保局于2017年4月向委托人报送相关报告。同年8月,委托人作出《关于责令关闭某畜牧公司生猪养殖场的决定》,并于当月送达某畜牧公司。
某畜牧公司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委托人作出的关闭某畜牧公司生猪养殖场的决定违法并撤销;2.对委托人制定的《关于印发划定XX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定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3.判令委托人向其补偿(赔偿)人民币600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驳回了某畜牧公司的第1、2项诉讼请求,对第3项诉讼请求判决仅支持按照委托人于2016年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中设定的“奖励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原告某畜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及明思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委托人作出的关闭某畜牧公司生殖值养猪场的决定是否合法;2.某畜牧公司提出的补偿6000万元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3.某畜牧公司要求对委托人制定的《关于印发划定XX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定的通知》进行审查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明思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有序地调查和分析后,根据多年累积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代表委托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某畜牧公司的生殖养猪场位于禽畜禁养区,在委托人通知的期限内不自行关闭和搬迁其位于禁养区内的生殖养猪场,在此情况下,委托人作出的关闭某畜牧公司生殖养猪场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2.某畜牧公司不具备完善的审批手续,生产经营行为违法。其关于6000万补偿(赔偿)的价格评估书系单方委托第三方制作,不具有客观性。其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且在经营违法的前提下,经营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人不应按其请求补偿(赔偿)其6000万元。
3.委托人制定《关于印发划定XX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定的通知》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之内,内容合法、程序正当。
三、广东省高院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终全部采纳了明思律师代理的委托人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委托人的行政行为合法且无需补偿(赔偿)原告6000万元。
本案由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民商律师团队方先波律师主办,青年律师李凯玲、林淑贞、庞晨光晓及其他律师助理参与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