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面对校园欺凌,我们能做什么?

《少年的你》的制作者也许是东野圭吾的书迷,与小说《犯罪嫌疑人X的献身》结局相似,电影最后讲述了女主失手导致欺凌者死亡,男主瞒天过海为女主承担罪责的故事。当然,电影最后的犯罪推理戏份并不影响《少年的你》作为一部校园欺凌纪录片的本质,而在事实上,他也成功引起了人们对校园欺凌的广泛关注。

 

一、校园欺凌,少年世界的“丛林法则“

 

校园欺凌不单是00后所面临的问题,908070…….,这是少年成长路上无法回避的困惑。而与过往的校园欺凌相比,如今少年们所面临的情况似乎更加残酷,在某种极端情况下甚至对他们的生命构成了威胁。

 

校园欺凌的本质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与成人世界之间竞争的复杂性相比,在校园欺凌中占主导因素的是体力与人数。从这个意义上看,校园欺凌拼的是身体发育和人多欺负人少,而表现形式则多为赤裸裸的暴力与心理恫吓。

 

之所以存在这种与现代文明相去甚远的丛林法则,源于少年心智的不成熟。在师长、警察等外部监管缺乏的真空地带,青少年之间基于体力、个性、智力、颜值、财力等因素形成了一个地下校园秩序,以暴力为主导的欺凌不过是这种地下校园秩序的其中一种。对于校园欺凌属于“丛林法则”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找到破解法则的良方。

 

二、“丛林法则“的破解:外部世界的介入

 

“丛林法则”是人类自然属性的体现,随着人类智慧的发展,越发认识到此种法则的危害。从历史来看,克服“丛林法则”的良方是人的理性。康德曾言,理性的法则只有一个要求,即“我的法则,我愿意他成为所有人的法则”。具体到暴力欺凌中,便是“我不被欺凌”这一个法则,必须成为所有人共享的法则,这一法则才是符合理性的。要达成此种目的,人与人之间必须平等、和平共处,不得使用暴力。从这一根本的理性原则出发,人类发明了伦理道德与法律,以捍卫人的理性与尊严。

 

然而,对于青少年来说,由于理性尚未成熟,不可能通过“理性”自发地形成破解“丛林法则“的良方,他们需要外部世界的介入。

 

1.文化,一种潜移默化的引导

 

《少年的你》所展现的校园欺凌是冷酷无情、让人压抑的,这是电影直面事实的勇气。不过,现实中校园欺凌的害处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他们也因此难以被人们及时发现并制止。

 

      伪装成正义的邪恶,最为致命。

 

以我们耳熟能详的香港古惑仔电影为例,黑社会文化正是以兄弟情深等普世价值为面具,极大改善了黑社会本质上的残忍形象,并在许多人的青春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笔者举此例子,并非要批判黑社会,而仅仅想提示文化在塑造人的感情中的重要作用。

 

文化是非逻辑的,更多是一种潜移默化下的情感作用。当校园欺凌披上爱情、友情的外壳,并在青春热血的驱动下蠢蠢欲动时,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年便不一定能识别他残酷的一面,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中的部分人也曾经是欺凌者而并无羞愧之感的原因。要打破这种文化的修饰,唯有直面校园欺凌恃强凌弱的丑陋本质并予以坚决地揭露,才能让少年们在情感上对其排斥、憎恨,乃至于远离校园欺凌,甚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下积极阻止校园欺凌的发生。

 

就这一点而言,《少年的你》无疑是一部优秀的电影。与《古惑仔》系列相比,他也是利用了爱情、青春、热血等符号,引导人们对某一事物产生强烈的爱与恨。当然,不同的是,《少年的你》是一种正向的引导:当弱小的“陈念“备受欺凌,帅气的“小北”挺身而出时,我们情感上会产生一种对校园欺凌的强烈憎恨并将阻止校园欺凌者视作英雄。这种情感一旦被反复与现实关联形成条件反射,便产生了“欺凌者邪恶丑陋、阻止欺凌者正义帅气”的文化观念,对身处校园的青少年们产生正向的引导。

 

至于如何塑造良好的校园文化,在信息自由、个性张扬的年代,校园文化的宣传者应当探索更多为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抛弃让人生厌的假大空口号,通过某种情感的共鸣直达人心。这些目标的达成,考验着校园工作者的审美、智慧与担当。

 

2.制度,防止欺凌的刚性力量

 

如果说文化是一种柔性的引导,制度便是规制行为的刚性力量。

 

近年来,面对校园欺凌的一些极端个案,立法上正讨论作进一步的修改。

 

以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6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4岁以下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1416岁则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这意味着,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即可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罚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而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仅承担八项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年龄的直接挂钩,本来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关怀:青少年心智未定,犯罪有情有可原之处,也有较大的改造空间。但是,随着国内未成年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频现,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此种立法优待,有可能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某种放纵。《少年的你》中,男主之所以敢于替女主承担一切罪名,除了某种感情因素,也是因为我国司法秉持“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此种法律规定,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其中当然也包括某些准备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

 

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应当降低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即规定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确与成年人犯罪有不同之处,仍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基于这个原因,笔者并不赞同轻易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不妨考虑引入国外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以美国为例,其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714岁的被告有责任能力,就不能作为辩护理由而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立法可以考虑此种模式,当严重犯罪的实施者年龄低于14周岁时,检察官如能举证证明行为人具备相当的认识能力,仍然可对其使用刑罚,在惩罚与教育当中求取平衡。

 

三、面对校园欺凌,我们能做什么?

 

马克思曾经说过,“认识世界固然重要,但更加重要的是改造世界“。

 

校园欺凌作为一种原始的“丛林法则”存在,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隐患,我们应当予以强烈的关注并付诸确实的努力

 

上述提及,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外部世界的介入。虽然对于普通人而言,不太可亲身投入到反校园欺凌的一线工作中去,但我们仍然可在能力范围内贡献自己的力量。每一次对校园欺凌的关注、每一次对反欺凌文章的转发、每一次对欺凌现象的及时介入、每一次立法上的及时回应………我想,这一种涓细成流的善意,可以造就汪洋大海般的美好未来。

 

2017年,笔者所在的律所设立了明思未成年人专项基金, 首期向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的200万元公益款已全部到账,该专项基金均来自于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我们也热烈期待与社会各界的有心人士一起,为未成人的成长尽一份绵薄之力。毕竟,未成年人是我们的曾经,也是社会的未来,关注未成年的成长,便是关注我们自己。



发布时间:2019/11/08 文章作者:明思刑民交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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