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监察案件,律师能做什么?

    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此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办理违法违纪及犯罪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立法技术上,监察法引入了“调查”与“留置”的概念,以有别于传统犯罪查处中的“侦查”和“刑事拘留”,从而架空了刑事诉讼法在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下称监察案件)中的适用。监察法全文凡九章六十九条,但无一处提及律师,由此引发了关于律师在监察案件中作用的讨论。笔者认为,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相比,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确实受到一定限制,但仍留有相当的空间。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

     上述提及,在监察法的语境中职务犯罪的查处被定义为“调查”。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在职务犯罪的侦查阶段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调查”有别于“侦查”,故监察委员会常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此时,律师应及时跳出无法会见的陷阱,拓宽辩护思路,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1、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监察案件虽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但其办理过程仍须遵循法律及党内纪律文件的规定,精通律法的律师可为家属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对违法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定位为政治机关,但并不意味着其办案不受任何限制。如果监察委员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超期留置、不当扩大调查对象等情况,律师完全可以帮助家属对上述违法调查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就内部监督而言,由于监察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故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拥有当然的监督权力,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皆有监督的权力。同时,部分地区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立了干部监察室等内设部门,以便开展自我监督。就外部监督而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调查行为亦有监督、建议之权,律师若发现监察委员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可通过上述等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3、申请解除留置措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并可延长至6个月。律师应密切关注留置的期限问题,在留置期满、留置的原因消失而监察委未能及时解除留置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为当事人申请解除留置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留置期限的计算,一般以留置通知书的记载为准。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但对刑事案件立案调查时必须通知单位和家属,律师可据此计算留置的期限,及时作出反应。       

4、核实留置场所、对非法留置进行监督。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一般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是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新设的留置场所或者在看守所设立留置专区。如果留置并非在法定场所进行,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查核实并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若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监察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办理的主要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因此,在监察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行使刑诉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会见、阅卷、代理申诉、申请强制变更措施、提交相关法律意见等。同时,由于监察案件的特殊性,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注意:

1、重视首次会见被告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由于案件的调查阶段律师往往无法会见被调查人,故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充分做好初次会见的准备,迅速、全面地了解案情,为后续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170条的规定,对于监察委员会移动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先行拘留,并在十日内(可延长至十四日)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此为监察案件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时机,辩护律师应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迅速阅卷、全面掌握当事人涉案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等法律意见。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职务犯罪案件高度依赖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主要证据类型,辩护律师对此应予重视。在会见、阅卷的过程中,若发现案件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况,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相关证据。

4、申请补充侦查、不起诉。作为新设的政治机关,监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查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在办案指标多、人手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监察案件的办理可能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能全面收集罪轻、无罪证据等情况。对此,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案件证据无法证明有罪的情况下,还可积极申请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审判阶段

监察案件的审判阶段,主要的法律依据仍为刑事诉讼法。在此阶段,辩护律师享有刑诉法赋予的一切辩护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充分认识监察案件的办理规律,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案件的衔接与证据适用问题。由于监察法在逻辑体系上通过区分“调查”与“侦查”、“留置”与“刑事拘留”等概念,导致监察法与刑诉法无法完全匹配。譬如,案件未立案前形成的谈话笔录、收集的书证物证等是否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此,监察法与刑诉法等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调查立案前形成的证据不及立案后严谨,在证据的三性方面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此类证据的三性存在疑问,律师完全可以申请法庭不予采信。

2、重视言词证据的质证。上述提及,职务犯罪案件高度依赖言词证据,故在庭审中亦应关注言词证据的质证。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环节,若有必要,辩护律师应积极申请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证据问题据理力争,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职务犯罪的言词证据类型众多、数量繁杂,给人相对混乱的感觉。为有效理清证据,律师可制作各类横向与纵向言词证据对比图表,通过可视化的方式直观地展示证据,争取良好的庭审效果,实现辩护目标。

3、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重视诉讼策略的运用。在监察案件的审判阶段,无罪辩护存在较大的困难。对此,辩护律师应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通过诉讼策略的合理运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自首的认定为例,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的尺度较为宽松,过半数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最终被认定为自首。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视作一种“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在此过程中,律师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通过灵活有效诉讼策略的运用,为当事人争取自首的认定,以减轻刑事处罚。

综上,监察案件的办理与普通刑事案件有诸多相似之处,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办理监察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应在监察法的限制下不断开拓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行之有效的辩护。同时,由于监察法的规定尚不完备,相关的配套法规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辩护律师应密切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以迅速作出反应。总而言之,监察案件的辩护,不仅需要法律上的智慧,也需要政治上的智慧。



发布时间:2019/09/12 文章作者:明思刑民交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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