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明思律师代理房企股权转让纠纷监督案件,获最高检胜诉决定书

由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领衔的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代理的两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高检民监[2016]158号、15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明思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明思律师代理的被申请人意见,认为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在先义务,被申请人有权拒履行合同并行使解除权,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一、案情简介

1.明思律师代理的被申请人(委托人)与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委托人将持有的项目公司90%股权转让给申请人。

双方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申请人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申请人在一年内办好该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办好使用权证后38个工作日内支付除定金外剩余合同价款。后委托人应当变更股权登记。

2.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办理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委托人具函答复申请人,认为两份股权转让合同由于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经自动终止。

3.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向山东省高院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变更股权登记,并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明思律师代理的委托人经山东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审理,均获得胜诉,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4.申请人不服,以交易的评估结果虚假为由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明思律师意见

明思律师代理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负有两项合同义务,一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支付相关费用;二是支付股权转让款。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申请人的一项合同义务,并且履行顺序上早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无论是否影响委托人的利益,申请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且委托人函告了申请人表示终止合同,属于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三、最高检认定结果

本案经山东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审理,均获得胜诉,申请人向最高检申请监督。最高检审查后决定,最终采纳了明思律师的意见,认为申请人未履行在先义务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委托人拒绝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且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争议标的涉及5000亩土地权属,双方争议跨度长达十年。明思律师自本案争议开始即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协助委托人赢得了全部诉讼、监督案件的胜诉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明思律师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发布时间:2019/08/06 文章作者:明思调查综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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