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明思律师代理执行审监案件,经审委会裁决为当事人追回全额款项

由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领衔的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执行监督案件,近日收到天河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经天河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采纳了明思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明思律师代理的申诉人要求法院将提取的到期债权中超过其应履行部分直接返还的请求,裁定返还申诉人逾2600万款项。

一、案情简介

明思律师代理的申诉人(委托人),因广东高院审理的一起涉外股权转让纠纷的二审判决,需向天河法院立案执行的某被执行人承担巨额金钱债务,故天河法院向委托人提取到期债权。但天河法院提取到期债权后,因款项性质等争议,并未将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后明思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改判委托人胜诉,天河法院提取的到期债权中逾2600万元不属于合法债权,委托人直接申请天河法院退款被拒绝,故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请求亦被天河法院驳回,且未告知委托人复议等救济途径。

明思律师代理的申诉人于是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监督,后转由天河法院自行监督,要求撤销原执行裁定,直接改正支持申诉人的退款请求。

二、明思律师意见

明思律师代理的申诉人认为:

1.天河法院此前向申诉人提取“到期债权”的依据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且天河法院一直扣押申诉人的款项未实际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明确答复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精神,天河法院可以直接向申诉人退回非法到期债权。

2.申诉人与某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广州中院并未对申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申诉人无法直接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回转,如申诉人另诉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维权,将明显增加讼累。

三、裁判结果

本案经天河法院执行异议程序驳回、通过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监督、天河法院自行监督,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采纳了明思律师的意见,认为申诉人有权要求某被执行人返还非法到期债权,但由于无法申请执行回转,为避免讼累,天河法院可直接从提取的款项中将超过申诉人应履行的部分直接返还。最终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书,返还申诉人逾2600万元款项。

明思律师在收到该起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分析,在委托人被驳回执行异议请求且未明确告知维权途径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执行监督的方案,积极组织监督申请材料,最终协助委托人取得胜诉裁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明思律师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发布时间:2019/08/22 文章作者:明思调查综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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