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常见问题解答

现疫情当前,而2月10日就是广东省迟延复工期间结束首日,笔者接到许多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咨询,现笔者挑选其中企业较为关心的问题,以浅显易懂的方式,统一整理编写此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企业何时可以复工?

答:对于复工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是2月3日,广东省的规定是不早于2月9日,但广东省范围内各个地方政府下辖镇街都有各自不同复工时间建议,以广东省中山市为例,其中东区、火炬开发区、坦洲镇、东凤镇、横栏镇、黄圃镇都建议复工时间不早于3月1日。一般来说应按照广东省政府规定2月10日复工,但复工须经备案审批,而备案审批仍是由基层部门处理,因此,具体复工时间还是要以自己企业所在镇街部门的规定为准。具体事项若有不明,以中山为例,可点击该链接,该网页最后附件3处有各个镇街疫情防控咨询电话,可电话咨询:

http://www.zs.gov.cn/zwgk/gzdt/tzgg/content/post_1687533.html。其他地区可登录当地政府网站查询。


二、企业可否不办手续直接复工?复工手续如何办理?
答:不可,企业必须办复工手续才可复工,若没办手续则应尽快补办。部分企业不知道有复工手续这回事,或者知道复工手续但因工作忙没去办理。但根据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复工前必须要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交复工手续,个别地方政府会派专职防控员主动与企业对接处理复工手续事宜,但更多地方仍需企业主动联系办理,具体手续各地略有差别,可登录当地区县政府官网查找,以中山为例,中山企业需提前登录全市统一网络申报接口填写材料,一般来说准备的材料包括复工申请表(或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全体员工账册等文件提交审批,书面审查通过后,防控指挥部会组织现场检查,当企业防控体系、安全措施等达到复工条件才会批准企业复工。具体手续变化较大,建议办理前先行电话咨询当地防控指挥部。

未办理复工手续而复工的,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若员工感染新型肺炎的,企业主将可能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复工手续务必重视。


三、复工后需注意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是什么?

答:与企业复工相关的法律风险较多,不一一列举。最重要的是,务必按要求尽全力做好防疫工作,若复工后员工感染新型肺炎,则企业将面临着全体员工强制隔离的后果,这将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省人社厅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省人社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照上述规定,若出现全员隔离的情况,企业有可能需承担全部员工隔离期间的全额工资,这对企业来讲风险巨大。除此之外企业主还可能因防疫不力而被追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防疫工作务必做好,防疫工作具体方式方法可按照复工备案文件要求开展。


四、现因疫情影响,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之后,因疫情等客观情况企业无法复工复产,员工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答:这也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即便是政府延迟复工时间之后,受疫情影响交通停运,大部分员工仍困在老家,没法回来上班,企业没办法开工。

针对这种情况,省人社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规定与现行法规规定的停工停产相一致。在这里笔者建议此种情况下先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者调休待岗,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待岗期间,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以中山市为例,中山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20元,即每月发放1720元*80%=1376元),如果能协商成,就无需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员工正常工作全额工资,可以缓解企业压力。若协商不成,则按照省人社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省人社通知第二条)。


五、在企业已复工的情况下,对于在重点疫情地区无法返岗复工的员工,或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影响仍困在老家,无法回来上班这类员工,工资或生活费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处理方式同第四条。


六、企业可否自行决定推迟复工,推迟复工期间应向员工支付多少工资?

答: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推迟复工,支付工资标准同第四条。


七、企业经过此次疫情影响业务大减,现金流困难,复工后是否可以减少员工薪酬?

答: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先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省人社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若协商不成,则暂时推迟复工,在复工前,根据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此举可减缓企业压力。若企业无法承受压力,濒临倒闭的话,在与职工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来进行经济性裁员,或依照客观情况重大变更对员工进行无过失辞退。考虑到经济补偿金与员工入职时长相关,因此为减少补偿,此种情况下可以留用老员工,辞退新员工,以减少企业补偿数额。


八、员工未感染,也不属于疑似感染和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家隔离,此时员工的报酬如何计算?

答:建议企业先为员工休年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协商不成,可按照事假处理,事假期间无需发工资。


九、在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行,在这些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相关期限结束。依据:省人社通知第一条:“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劳动者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员工属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且拒不配合观察和治疗的,此种情况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维护员工生命安全,建议企业先行报警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笔者整理的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常见问题解答,若有疑问,可联系笔者。

作者简介:

黄秉政律师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注于法律工作6年,擅长处理各类民事或刑事诉讼案件,经办案件数百件,办案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经办案件曾获广州市十大典型案例奖、明思所最佳公益案例奖。现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政府方面,现担任广州市总工会律师服务团成员、横沥镇总工会法律顾问、万顷沙镇总工会法律顾问;事业单位方面,担任广州市职工技术交流中心法律顾问、芳村工人文化宫法律顾问;民营企业方面,担任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3万员工的餐饮全国连锁企业、南沙19家企业工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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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0 文章作者:黄秉政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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