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新冠肺炎疫情中公益捐赠税收法律问题解答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社会各界集中力量向重点疫区捐资捐物,援助一线抗疫工作者。公益本身是公民或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为了鼓励和便利捐助者,法律往往还会给予相应的制度优惠,尤为集中体现在税收法律领域。明思所不仅亲力亲为组织全体律师累计捐款46.93万元助力武汉抗击疫情,而且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各位爱心人士对公益捐赠税收问题进行以下法律分析,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捐赠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时,在增值税方面是否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情况下会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是,抗击疫情属于社会公益,服务社会公众。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出台规定,进行直接认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二、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在抗击疫情中无偿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是否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号)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对象涵盖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防疫物资。免税范围增加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受赠人范围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在本次疫情中,为了便于防疫工作开展,还特别增加受捐人范围,即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为适格受捐人,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企业可以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可以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四、企业如何识别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目前,暂无统一信息联网的公示平台可供查询,捐助者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登录相关部门网站查询公告。此外,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自行公示取得该资格的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所取得的资格只对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有效,跨区捐赠不能进行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五、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企业在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无特别优惠?

针对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税务部门制定了更加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物参与抗疫工作的特别优惠政策,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9号)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扣除限额给予优惠

对于一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本次抗击疫情中,企业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捐赠渠道给予放宽

对于一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只能通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得以税前扣除。在本次抗击疫情中,特别增加直接捐赠通道,即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也适用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个人在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无特别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一般情况下限额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特殊情况下可以全额扣除。

在本次抗击疫情所发生的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也属于全额扣除的优惠范围。


七、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企业发给员工个人的防疫用品是否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有无其他税收优惠?

为支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减小企业因疫情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税务部门特别发布税收扶持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8号),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


(1)对支持性行业企业的鼓励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方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疫情受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发布时间:2020/02/10 文章作者:明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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