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疫情当下,如何做好个税汇算清缴的若干问题解读

2020年3月1日,我国居民即将迎来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此次汇算清缴不同于往常,与很多人都息息相关,本文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原因何在?

汇算清缴,顾名思义即“汇总计算、清缴税款”,对已预交的税款查缺补漏,多退少补。本质上是一种自查制度,2019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之前,只有企业才需要于第二年度进行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那么为什么个人所得税也要效仿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呢?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1、2019年之前旧税法下是分类税制,“分类税制”它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所得来源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缴纳税收的课税模式,以使各类所得的税负轻重有别。其比较明显的缺陷是造成税负分担不平衡,会出现收入来源种类多,收入金额多得反而少纳税,而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收入金额少的反而多纳税。2019年后新税法下首次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税制” 它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有利于根据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实行量能负担,从而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也对纳税人的税务知识、国家的税收体制以及税务机关的征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为了防范税务征管上出现更多的漏洞,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让纳税人配合扣缴义务人先自查,税务机关再审查。


2、2019年的新个税不仅将起征点调到5000元(2018101日起先行实施),并且推出六个专项附加扣除,这六个专项附加扣除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申报形式上推出新个税app以及新的个税申报表,由于扣除适用情况有点复杂以及很多人第一次接触app,所以在自我填报过程中出现纰漏或者错误也是在所难免,所以国家推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就是为了帮助纳税人“查缺补漏、汇总清算”,另外大病医疗支出等扣除只有在年度结束才知道确切金额。


二、哪些纳税主体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目标群体?又有哪些项目属于汇算清缴之列呢?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并入此次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哪些人群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办理情形范围内。


四、纳税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得知自身是否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呢?

目前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查询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1)找代扣代缴义务人查询,

2)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 ,

3)通过税局的预填表,系统会自动计算应补或应退税额。


五、哪些人群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1)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3)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六、如果纳税人不按期办理汇算清缴会承担什么不利法律后果?

如果纳税人未按期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点和办理方式是否单一?

办理时间点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A 简易申报

1) 居民个人年综合所得收入≤6万元且需要退税,可以选择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简易申报表办理汇算清缴。

2) 月度间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发性被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尤其需要注意自己是否符合简易申报的条件。


B 一般申报

办理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办理方式则可以在以下三种中自由选择:

1) 自己办

2) 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此种方式的纳税人,要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委托涉税服务机构办理,纳税人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纳税人需要在什么时点、提供什么资料,通过什么途径可以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九、新冠病毒疫情下,纳税人针对疫情防控的有关捐赠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呢?什么形式的捐赠才可以扣除?捐赠时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明确捐赠的时点,如果捐赠是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含当天),是不可以在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但是按照税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公告,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在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享受的,或者在本人当月(2020年1月、2月)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其次,哪些才属于符合条件的捐赠呢?

1)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其中a)捐赠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的扣除金额依照市场价格确定,所以需要保存普通发票作为捐赠凭证,如果是通过厂家预定的方式直接发往公益组织、有关国家机关及定点医院,建议保存相关付款凭证,作为税务机关按照市价确定物品价值的参考依据。


b)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c)捐赠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进行捐赠时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不能仅凭捐赠证书等其他不合规票据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前扣除,以免造成不能享受全额扣除优惠的损失。在余成锡诉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案号:(2005)锡行终字第25号)中就是原告在申报纳税时未提供合法的捐赠票据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而无法享受非典期间公益捐赠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d)捐赠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税〔2010〕45号


十、新冠病毒疫情下,是不是只有工作补助才可以享受免个税的优惠政策?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较于“非典时期”的个税优惠政策,此次无论是受惠群体还有受惠项目都有所扩大,比如非典时期是规定“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而这次新冠病毒疫情扩大到所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非典时期是规定“临时性工作补助”,而这次新冠病毒疫情不仅仅局限于补助,还囊括了奖金,为助力纳税人稳定生产经营、战胜疫情提供了更大的支持。


另外笔者还注意到,对于“防疫工作者”这个概念尚未有权威的定义,哪些人群属于防疫工作者呢?是指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的工作人员还是也包括并没有列入“可以提前复工企业”之列,但为了群众生活便利仍坚守在自己岗位的出租车司机、社区保安等工作者。希望出台政策的国家有关部门能给出一个清晰的解读,以免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困难,给纳税申报工作带来不便。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发布时间:2020/02/10 文章作者:明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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