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关于新冠病毒防控期间的劳资关系10点法律意见

自2020年1月20日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也根据疫情的变化,紧锣密鼓的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日期在内的疫情防控应急政策,在此非常时期,我们法律人身先士卒,关于新冠病毒防控期间的劳资关系提出10条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一、国务院办公厅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了3天,这3天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中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由此可以得出,延长的3天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延长的春节假期中,2月2日是周日,属于休息日;1月31日属于上班时间,2月1日属于补上班时间,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以得出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而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则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这3天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的劳动报酬。广东省人社厅的官方态度也是如此。

二、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春节假期至2月2日,而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规定的复工时间为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应以何者为准?此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

上述两份文件,在法律性质上虽均属于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但前者系国务院部门颁布,后者系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所以应该优先适用哪个规定,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复工时间,为此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2020年2月3日-2月7日期间,对于非必要到岗工作的企业,可以采取在家办公的形式,以最大程度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2)上述期间,对于必须到岗工作的企业,以及有赶工任务的企业,可以将开工时间提前至2月3日,并且可以采取错开上班时间、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工作方式,以避免人员过度密集。

在符合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复工的企业主要是以下几类:1)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2)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3)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4)其他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相关企业。


综合以上两个问题,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1月31日-2月2日”与“2月3日-2月9日”两个时间段的差别,特以一张表格形式呈现:



三、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方面有什么规定?

(1)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衡阳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天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工作人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当日申报当日受理当日作出工伤认定,其中,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容缺后补”。

各地政府的种种举措表明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权益是工伤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经确诊或采取隔离措施期间,职工的工资如何确定?

先说结论,此时职工工资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发放。

依据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二条规定:“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依法不属于工伤,一般来说仅能按照病假处理,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00元,也即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向员工发放不低于每月1680元的病假工资。

但现在处于举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肺炎的关键时刻,每月1680元的病假工资实在过低,此时若继续按照这种标准,将不利于提高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配合隔离治疗的积极性,也将不利于防控新型肺炎。所以政府也考虑到这一情况,特殊时期特殊处理,对于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等期间无法工作的,企业一律按照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发放工资,此举有利于患者配合治疗,有利于防控新型肺炎,但确实给企业增添了负担,因此希望政府尽快出台政策,对于相关企业予以税收优惠政策,以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1)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2008年1月1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将在全国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如果因为疫情的变化,员工享受完年假仍因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未能按时复工,应当及时向企业汇报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则不视为旷工,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出具医院的诊疗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的书面说明或其他通知材料。企业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其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广东省标准)

(3)如果因为疫情的变化导致员工未复工时间过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或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除合同。

六、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员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1)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公司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广东省人社厅对此问题的官方态度。

(2)参照《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尚无类似规定,广东省中小企业数量超过700万家,占全省企业总规模95%左右,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50%以上,受此疫情影响,如果员工长时间未复工,企业还要继续负担支付员工工资,无疑是给本就抵御经济风险能力不强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故广东省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参考上海市的做法,给予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暂缓一个月工资支付的优惠措施。


七、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016年1月14日《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缴交失业保险费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广州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营业执照的派驻机构等不属于企业的单位,不属于领取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范围。

按通知规定,申领企业需同时具备两个必要条件:1)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是指该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查询失业率可通过网络查询政府工作报告、统计公报,若要书面答复,也可以按信息公开渠道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州市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一年的稳岗补贴申请,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八、关于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延期复工通知,在延期复工期限内提供劳动的员工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法律法规及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尚未就“2月3日至2月9日”是否为休息日作出明确规定,此期间是否为休息日存在争议,但上海市人社局的态度是这期间属于休息日,广东省人社局尚无很明确的表态,但广东省人社局曾针对网友提问进行了官方回复,回复中表示劳动者在此期间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此期间的性质属于休息日。

九、员工被医学隔离或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或医学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就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或医学治疗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具体情形是:1)员工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则劳动合同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2)员工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则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期满。3)员工被直接采取隔离措施,则劳动合同顺延至隔离期期满。4)员工既没有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也没有被采取医学观察或医学隔离措施,只是因为当地政府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被限制出行,则劳动合同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这也是广东省人社局的官方态度。

十、员工拒绝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员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拒绝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情节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0/02/04 文章作者:明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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