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多层嵌套交易结构项下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二)

通过多层嵌套交易结构项下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一)涉及到差额补足协议相关司法实践的总结,可以知道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对于各方权利义务认定、判决结果走向等均有影响,因而协议性质一般都会成为该类信托纠纷审查的重要焦点。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对案件的影响常常体现在合同效力认定、管辖权认定、适用法律问题等方面。


一、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被认定为独立合同,效力不受其他合同的影响

在具体个案中,如法院认定差额补足协议具有独立性,则意味着不同于被认定为保证担保与债务加入,此类法律关系不存在从属性,不依附于任何在先义务,不会因在先债务是否存在、是否生效而影响其效力。

2019)最高法民终1524争议焦点便是《差额和受让协议》是否有效,协议效力的关键在于其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是保证合同还是独立合同。差额补足义务人郭主张《差额和受让协议》性质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信托受益人安康与仁建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主债务关系不存在,因此从合同《差额和受让协议》应当无效。法院根据《差额和受让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认定本案中的《差补和受让协议》具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增信担保双重作用,郭某义务是补足安康年化13%的信托收益、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和受让安康的信托受益权。该差额补足义务属于郭东泽作出的支付承诺,相对于被补充之债权具有独立性。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差补协议具有独立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有效。

在本案中法院即是通过确定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从而认定差额补足协议的效力。在接触该类资管计划交易结构过程中,投资者应当注意协议相关条款的表述,判断协议的性质,从而规避相关风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二)差额补足协议被认定为从合同,可能会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如差额补协议被认定为保证担保或债务加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担保系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成立与变更等都从属于主债权债务,一旦主债权无效、灭失或有瑕疵,均可能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或灭失。除此之外,如差额补足协议被认定为保证担保合同,其可能会因为未经公司内部决议而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十六条实际上明确将公司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担保进行了区分。如公司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公司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均可

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为股东或者为他人担保,均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否则也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在此种情形下差额补足被认定为担保合同,而协议未经过公司决议程序,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担保协议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差额补足协议仅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也有可能构成无权代表。

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1438号案中,法院将乐视公司出具的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函件认定为债务加入(见多层嵌套交易结构项下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一))。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审法院并未将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并认定为担保,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控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而乐视公司为乐视控股承诺债务加入这一直接承担责任的行为更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在认定某银行是否为善意相对人方面,法院认为某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知晓《公司法》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乐视债务加入的承诺应加强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因此,中信银行应当知道乐视网出具的函件既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亦未经董事会决议。对此,中信银行存在过错,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最高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并据此认定乐视作为上市公司,其相关人员未经依法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承担股东债务,不能认定为属于公司的意思,依法不应当认定乐视网为承诺函的出具主体。

根据该案可知,即便法院虽然并未将差额补足函件认定为保证担保,但是基于基于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债务加入的义务显然更重于保证担保,如不对公司加入股东债务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则无疑会放纵当事人通过债务加入的形式规避《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该条形同虚设,也使得公司经营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对管辖权的影响

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对管辖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若差额补足协议和其关联协议都对管辖作出了约定,应当适用哪份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在差额补足协议被认定为独立合同的情形下,因其是独立其他相关联合同的法律关系,其约定的管辖应当有效,权利人可以请求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法院对该独立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如差额补足协议为担保性质,则管辖受到主合同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根据该条可知,如差额补足协议被认定为担保合同的,差额补足协议中的管辖条款适用则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在主合同和差额补足协议均约定了由法院管辖且不一致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单独起诉且仅起诉担保人的,按照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债务人一并起诉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认管辖法院,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的管辖条款则不予适用。二是在差额补足协议约定了仲裁的情形下,应当综合考量后确认由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管辖。


三、对适用法律问题的影响

    如差额补足协议被认定为保证担保性质的合同,则应当适用《担保法》或《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约定,笔者主要从民法典的角度进行阐述。《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如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而《担保法》的规定则与之恰恰相反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对保证期间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实践中,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中,约定为: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此类表述会被认定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依照6个月计算。此外,根据我所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相关经验,无论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最终认定为保证担保或是其他,绝大多数差额补足协议不会明确保证期间,即此时计算保证期间的依据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不同的资管计划交易结果中,对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认定存在差别,但是一般均为计划的清算日或者终止日。


四、小结

概括而言,差额补足协议性质的认定对具体案件的走向均有重大影响。就差额补足协议引起的纠纷,首先应当对协议涉及的条款进行定性,研究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问题,提前规避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除此以外,投资人在签署差额补足协议时应注意协议的签署主体,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避免相应安排触犯金融领域的禁止性规定。最后投资者当重点审查差额补足的触发条件,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进行主张和举证。




发布时间:2021/09/06 文章作者:明思金融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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