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9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亚洲)、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华证券)以及高盛亚洲和高华证券的相关工作人员等9名行政和解,这是中国证监会首次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协议。此后,中国证监会披露达成行政和解的案件仅有2例,这也是《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颁布实行六年多时间里的唯二两例适用行政和解的案件。
2019年,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行政和解的适用条件也被大幅放宽,证监会随后也颁布了与之匹配的《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所在团队在办理证券行政处罚以及证券类诉讼案件过程中,曾对行政和解予以关注和研究。笔者将在下文中从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两个维度对行政和解制度进行分析解读,供同行交流、探讨。
目录
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行政和解相关文件(上)
二、行政和解相关案例(达成与不予受理)(上)
三、证券行政和解流程图解(上)
四、 “征求意见稿”与“试点实施办法”对比稿(下)
五、结语(下)
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行政和解相关文件
二、行政和解相关案例(达成与不予受理)
(一)达成行政和解的案例
案例一:高盛行政和解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1号)
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亚洲)、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华证券)以及高盛亚洲和高华证券的相关工作人员等9名行政和解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就下列事项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
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间,高盛亚洲自营交易员通过在高华证券开立的高盛经纪业务账户进行交易,同时向高华证券自营交易员提供业务指导。双方于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的4个交易日的部分交易时段,从事了其他相关股票及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行政和解协议:
一、申请人已交纳行政和解金共计人民币150,000,000元。
二、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并在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案例二:证监会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达成行政和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度)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并控制、使用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账户进行了交易,其行为涉嫌违反账户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达基金)、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石资本)、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期货)为满足上海司度交易需求,为其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供委托人控制、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规定。之后,上述五家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和解。
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中国证监会与上述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达成行政和解。根据行政和解协议:
一、上海司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6.7亿元,富安达基金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180万元,中信期货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1000万元,千石资本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235万元,国信期货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并在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二)不予受理行政和解的案例
三、证券行政和解流程图解
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执法行政和解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