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复杂涉外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于近期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25930号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支持了我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两千余万元)。本案是明思律师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典型一例,也是明思律师在开展专业化分类型模式下的重大收获。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0日,委托人(或称Q公司)系某国有融资租赁公司,其作为购买人、出租人与作为出售人、承租人的J公司达成《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同日,委托人与Z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并约定该合同以《售后回租租赁合同》为前提,购买生效条件之一为“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后J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按期还款,《购买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委托人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J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Z公司承担《购买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购买合同》为非典型担保合同。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于Z公司在签订《购买合同》时无相关决议,且委托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因而Z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明思律师团队在二审中,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根据累积多年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扭转了判决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将争议焦点总结为:Z公司是否需要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该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案涉设备系由Z公司实际生产并实际交付给J公司,Q公司提供融资,J公司承租案涉设备并支付租金,Z公司需承担回购义务,三方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即构成一个完整的融资租赁合同。Z公司依据本案《购买合同》履行的回购义务系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并非履行担保义务,Z公司应与J公司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Q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在明思律师代理的关联案件中(诉讼标的额六千余万元),S公司(Q公司的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也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完全支持。至此,我所在本系列案大获全胜,我所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亦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本系列案件由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佛山分所负责人方先波律师主办,青年律师黄江涛及其他律师助理参与承办。明思调查综合团队、涉外律师团队对本案亦有支持。
三、主办律师简介
  方先波律师,明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行合伙人。二十五年从事金融、法律工作的经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连续担任过近百家企业、机关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代理疑难诉讼案件及重大复杂股权纠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最高法院再审案件和疑难敏感案件。
  黄江涛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拥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广州某国企、某央企券商及某香港上市公司,在金融类(证券类、股权投资类、不良资产类等)法律事务领域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发布时间:2021/01/08 文章作者:方先波律师团队
声明: 明思案例,均系明思律师在亲自办理或参与的大量实践案例基础上的分析探讨与经验总结,但文章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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