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后签署的两份境内境外借款合同中,仲裁条款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仲裁机构。应当以哪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准?后一份境外借款合同是否会构成对前一份境内借款合同的变更和替代?
近日,明思金融团队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穗仲案字第3XXX号的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完全采纳了明思金融团队的代理观点:两份合同在签署时间、背景、主体、内容、合同目的和履行等方面均有显著不同,实际借款是基于前一份境内借款合同发生和履行的,后一份境外协议不构成对前一份境内合同的变更和替代。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4日,委托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签订境内《借款合同》,约定:1.因执行该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广州仲裁委管辖;2.因借款从香港走账,需另签《抵押借款合同》交香港有关方面备存。......本《借款合同》不受任何影响,继续有效并履行;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四方另签补充协议规定。
2019年7月8日,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借款协议》,约定:1.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委托人借款;2.任何由该协议引发的争议,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
2022年5月16日,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借款契约》,就上述股权担保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
委托人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函告借款人、保证人履行义务,借款人与保证人均回函将履行境内《借款合同》义务。
由于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委托人依境内《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案件争议
借款人及保证人认为: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同一借款事实另行签订《补充借款契约》,对境内《借款合同》、境外《借款协议》等作出重大内容变更,应以《补充借款契约》作为借款纠纷的有效合同依据,即本案争议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
明思金融团队代表委托人就管辖争议提出如下代理观点:
第一,境内《借款合同》与境外《借款协议》系两份独立合同,两份合同签约主体不同,境外《借款协议》系境内《借款合同》增信(抵押担保)条款的程序性合同;
第二,涉案借款实际发生于境内《借款合同》签订后、境外《借款协议》签订前,实际借款关系是基于境内《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
第三,《补充借款契约》是对境外《借款协议》的补充与变更,不影响境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三、裁判观点
广州仲裁委员会在近日作出仲裁裁决书——(2023)穗仲案字第3XXX号案,就上述争议完全采纳了明思金融团队的代理观点,认定:
境内《借款合同》与境外《借款协议》签订主体不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从两份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分析,境内《借款合同》系委托人与借款人建立借款合同关系、与保证人建立保证合同关系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境外《借款协议》系借款人为保障落实还款责任而向委托人提供的增信措施。且涉案借款支付行为确为履行境内《借款合同》而发生,据此,仲裁庭认定境外《借款协议》并不构成对境内《借款合同》的变更和替代。
《补充借款契约》与境内《借款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而 《补充借款契约》在内容上与境外《借款协议》密切相关,与境内《借款合同》无关,不构成对境内《借款合同》的并更或替代。
委托人在本案中仅基于境内《借款合同》主张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并未基于境外《借款协议》《补充借款契约》主张借款人以其持有的境外股权承担担保责任,故本案审理的依据是境内《借款合同》,并非境外《借款协议》《补充借款契约》。境内《借款合同》约定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广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四、明思评析
本案涉及多份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伴随而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牵涉到不同的仲裁管辖权约定。在一个复杂的合同体系中,必须对各个合同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合同内容、签署时间,以及借款交易的实际发生时间等方面。这种分析有助于明确每份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在争议出现时如何解释和执行这些合同。
此案还强调了国际业务中合同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至关重要。各方必须谨慎地约定合同的内容,确保合同主体、条款和附加协议之间不会出现冲突,从而减少未来的纠纷和和约定不明确性的风险。国际业务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要求各方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考虑各种可能性,以防止未来的纠纷。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境内外股权担保登记制度的区别问题,借款人一直以其境外股权办理了“过户”为由认为境内《借款合同》已经变更,但香港地区股权“过户”并不一定是股权所有权变更,而类似内地“让与担保”制度,实际系香港股权是以“转移占有”形式办理抵押登记,但原登记股东仍会在新董事会中保留一名董事。
最后,明思律师提醒在国际业务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准确性非常重要,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权以及仲裁机构、法律适用的选择,以确保在争议出现时能够以最高效和可行的方式解决问题。
本案由明思律所广州总部金融团队高级合伙人高艳岚律师及林子盈律师承办,明思国际业务部涉外团队陈子尧律师参与指导办理。
明思金融团队尤为擅长代理疑难诉讼案件及重大复杂股权、债权纠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中国最高法院再审案件和疑难敏感案件。典型案例有:
•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82号、(2009)民立他字第95号案,该案涉及错综复杂房地产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并专门获得最高法院两项司法解释答复获得全胜。
•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88号案、(2011)民二终字第89号案,两案均涉及重大股权及资产转让纠纷,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获得全胜。
•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5号案,该案系复杂财税及建工纠纷案件,代理人采取先撤诉再提级新诉、共同上诉的诉讼策略,获得超预期胜诉效果,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并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录入。
•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案,该案系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后监事履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系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的典型涉外案例。
•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84号案,该案系多层嵌套的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在一审完败的情况下,明思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8亿元。
• 成功代理(2020)最高法民终749号案,该案系复杂金融投资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后,撤销原审败诉判决并促成调解,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
• 成功代理(2021)最高法民终1262号案件,该案系涉及金融领域多层嵌套的并购重组纠纷案件,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明思律师接受二审委托,经最高法院终审改判全胜,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10亿元。
•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36号案、(2015)民申字第2600号案、(2015)民申字第2601号案、(2017)最高法民申1348号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111号案等均获得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