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中企诉美国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案成功获得二审改判指令受理

近日,明思律所国际业务团队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31773号生效裁定。该案系美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上海某法院涉嫌不诚信诉讼等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最终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广州某法院受理该案诉讼。本案是我所国际业务团队办理的又一典型案例,是团队专业化道路上的又一收获。

一、基本案情介绍

明思律所代理的委托人是扎根于广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30年中式餐饮连锁品牌。2019年底,美国某公司因形象权等纠纷在上海地区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承担约2.1亿元赔偿责任。2023年初,美国某公司在降低诉讼请求后申请撤诉,仅支付受理费150元。委托人在应对前述诉讼过程中,支出了相应的维权费用等成本,且商誉等权利也应前述案件引起了系列负面影响。

委托人认为美国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遂委托明思律师代理在广州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美国某公司住所地不在我国境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而美国某公司此前的诉讼行为发生在上海,侵权行为地位于上海市,故裁定不予受理委托人的起诉。

明思国际业务团队代理委托人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指令广州某基层法院受理对美国某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二、争议焦点及明思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人所在的广州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明思国际业务团队通过细致认真分析案情,根据多年累积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结合明思律师此前代理的对多宗侵权类案管辖问题的裁判导向,向二审法院提出以下主要上诉观点: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地不能机械地适用认为系侵权行为实施地。

第二,委托人住所地在广州市,因美国某公司涉嫌侵权的行为,导致委托人在广州地区发生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等侵权结果,委托人已提供充分证明,包括诉讼期间在广州地区因维权产生费用的支出证明、因诉讼引起的当地网络负面舆论证明等。因此,广州市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提供大量类似侵权纠纷案件判例,包括明思律师代理的(2023)粤民辖终310号案,以及其他典型案例如(2019)最高法民辖终389号案、(2018)最高法民再313号再审案、(2016)粤20民辖终420号等,均认定遭受损失的主体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终审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最终采纳了明思国际业务团队的上诉意见,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广州某基层法院受理该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涉及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地的境外企业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虽有对该种情形下地域管辖的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具体内容的理解上仍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仅明确了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在其他类型的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住所地能否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明思律师在这一案件中不仅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推动案件顺利在广州地区受理,本案的办理思路及裁判结果也能为类似案例起到借鉴作用。

本案由国际业务团队青年律师陈子尧主办,高级合伙人高艳岚律师与林子盈律师等团队成员经办。明思国际业务团队,整合国际资源与人才,发挥各自优势,服务明思国际业务领域,为明思涉外服务提供便利,不仅为明思律所大量涉外案例提供指导与支持,更与律所契合一带一路建设与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发展的战略相辅相成,助力加速广州律师行业通晓国际规则且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人才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23/12/01 文章作者:明思国际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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