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是整个私募基金活动的核心,从项目寻找、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到资金投入、投后管理,每一步都紧密依赖于管理人的决策和执行。因此,管理人在投资之前对项目基金进行尽职调查成为管理人必不可少的一步。尽职调查旨在识别并选择具有增值潜力的投资机会,并避免投向缺乏实质价值的陷阱。然而,私募行业中乱象频发,管理人在尽职调查中的疏忽或失误,常常成为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的根源。
近日,明思青年律师杨景茹、陈子尧成功代理一位私募基金投资人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取得胜诉裁决,成功向基金管理人索赔逾千万元的全部损失。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5年,本案委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对有潜力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进行投资。
2016年上半年,合伙企业对某机械制造企业进行了共2000万元投资。但到2016年年末,该机械制造企业迅速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对该机械制造企业的投资,管理人从未向有限合伙人(本案委托人)披露。直至2018年,管理人才在基金运作报告中披露:基金已于2017年年末对该项目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曾代表委托人多次通过发送函件、邮件的方式尝试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其就项目进行述职,但均遭到拒绝。因此,我所律师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代理委托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管理人按我方委托人投资比例赔偿投资损失。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代理难点
该案的本案争议焦点及代理难点在于:第一,基金成立年份较早,合伙协议约定并不完善,对于管理人的各项义务未作出细化约定。在此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管理人负有的勤勉尽责义务?第二,案涉基金未进行清算。在过往许多案例中,不少法院认为基金财产作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在案涉私募基金尚未清算完毕的情况下,投资人对于清算后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是盈利还是亏损以及盈亏的程度等,均处于不能确定的状况,在此种情形下,投资人主张由管理人赔偿投资损失,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三、明思律师观点
(一)基金管理人的谨慎勤勉、信息披露等义务,不仅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更是法定的义务。
从法律级别上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从规章级别上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人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另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多项自律规定也对基金管理人的谨慎勤勉、信息披露义务均有要求。
本案中,基金管理人虽然极力抗辩,认为对该机械制造企业投资在当年属于一个极为优质的项目,但在我们的多次要求下仍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投资过程中完成了尽职调查、审慎注意的义务。而作为进攻方的我们,提交了多组证据证明,在案涉项目投资的时间,该机械制造企业投资已有大量负债及负面新闻。管理人系在明知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作出了盲目投资决策,其对于投资人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失;而在投资行为发生后,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也没有及时、如实向投资人披露可能涉及的投资风险,未能对该项目损失及时止损,最终导致投资人的资金受损。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观点,认为:基金管理人未能秉承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没有在投资前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已经违反了各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谨慎勤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赔偿损失不应以基金完成清算为前提。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裁决机构可以依法认定损失。如果坚持等待清算完成再行确认当事人损失,无异于缘木求鱼。
本案中,基金已就案涉项目在2017年末进行资产全额计提;另外,在2018年年度的基金运作情况报告书中亦载明“XX重组无更新进展。该项投资或存在因债权确认困难、无法引进重组方、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重整方案等原因使XX进入清算程序从而导致破产重组不成功,投资人或存在全额损失的风险。”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也未能举证证明重整计划有新进展或基金投资有收回的可能性,投资人的投资损失,属于必然会发生的可预期损失,应认定投资人受有损失。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在(2021)沪74民终1113号“钜派案”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中也表达过类似观点。为支持我方代理观点,我们整理并提交了一系列同类案例。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观点,认为:涉案项目的投资损失已然产生,我方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四、办案小结
在私募基金顺利完成投资并向投资者完成分配的情况下,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通常不会成为当事人关注的问题。但在预期收益未实现甚至基金出现亏损时,管理人的履职问题将成为投资者与机构博弈的重点,也是相关纠纷的争议焦点。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应当在投资前对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并对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预警。若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重大过错,应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明思青年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追求细节的办案风格、灵活的庭审应对策略,准确地识别了案件的重点,制定了有效的仲裁方案,为投资人挽回了逾千万元的投资损失,体现了明思所在私募基金类争议中一直以来的优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