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广州中院改判:供用水合同关系不仅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亦应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裁判要旨:
  
供水用水属于城市公共供水,供水方和用水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仅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亦应受到城市供水条例等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如供水单位认为需要改变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方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后才计价收费,若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形下,须提交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而不应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基本案情

单价高的用水类别计收全部水费。在往后十几年间自来水公司一直以前述比例扣划水费并开具发票。后自来水公司认为基于委托人经营状况的变化其特种用水规模与原申请特种用水量严重不符,需改变收费标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部按照特种用水计收水费并追缴差额部分的水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定书,委托人应及时向自来水公司报告特种用水量及用水比例,在协定书一年有效期结束后,主动提出续签协定书,并由自来水公司对计收比例进行核定后方可延期一年,而委托人未依约向自来水公司报告用水情况,导致自来水公司一直按照10%比例计收特种用水比例,因此判决委托人实际用水量均按照特种用水类别计算水费(备注:本案发生时,特种用水价格为2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46元/立方米),并补缴2018年2月-2022年12月期间的特种用水水费。
二、明思律师观点

通并梳理委托人多年履行自来水合同的背景、经过及现状,反复查证涉及供用水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条例,在一审判决支持自来水公司追缴近300万水费的情况下提出以下上诉观点:

第一,委托人的用水类别及比例应根据其实际经营业务进行认定。委托人注册的名称为酒店,从登记的经营范围的内容以及其实际经营业务来看,其主业是酒店(含餐饮、住宿),而洗浴、按摩等为酒店配套。按照广东省发改委的文件精神,委托人经营的业态,除洗浴类别之外,其他用水性质均为普通商业用水。

第二,委托人与自来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具备多类别用水条件,并多次提出要求安装分类别水表来确定特种用水的水量以及普通用水的水量,但自来水公司基于其垄断地位和供水管道限制等,拒绝为委托人安装分类别水表。委托人开业至今,客流量保持稳定,特种水水费的缴纳自来水公司自2011年开始一直自动从委托人账户扣划水费并开具发票,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且一直按照《一表多用、分摊计费协定书》约定的比例执行,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并不存在欠缴水费的问题。

第三,特种用水扣缴比例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不成,应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费比例。如自来水公司对之前扣缴比例存在异议,应停止划扣委托人账户资金,与委托人重新协商特种用水比例。根据《广州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由所在地的区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费比例。自来水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特种用水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
三、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自来水公司向委托人追缴水费是否成立。

广州中院采纳了明思律师的观点,认为涉案供水属于城市公共供水,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仅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亦应受到城市供水条例等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委托人在自来水公司发出水费变更通知之前,均是按照涉案《一表多用、分摊计费协定书》中约定的“特殊用水按10%计收”的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结合协定书约定的内容、双方实际履行该协议十数年的情况以及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仍未就委托人单独安装计量装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可认定涉案用水情况应属于“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计量的”情形。依照《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来水公司在委托人按照协定书约定履行数十年后,认为委托人用水规模与原申请特种用水量严重不符,需改变收费标准的,自来水公司应依照上述规定,与用户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后才计价收费,若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形下,须提交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自来水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直接证明委托人的用水量与所签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自来水公司径行请求全部用水均依照特种用水标准追缴并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最终,广州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自来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意义

本案由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杨景茹、莫莲萍律师团队主办。该案不仅仅是解决自来水公司追缴水费是否成立的问题,更关系到自来水公司今后将以何种比例计收委托人的水费,在特种用水与商业用水价格相差近六倍的情况下,全部按照特种用水计收水费对委托人的经营将是致命打击。

本案的胜诉,不仅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类似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可了委托人关于多类别用水的主张,明确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并指出如果不能分别装表计量,就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若协商不成,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费比例,而非直接通过诉讼解决。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标准。

发布时间:2025/01/23 文章作者:杨景茹律师
声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秋广场F座16层 邮编:510623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邮编:510623
邮箱:mingsi1705@163.com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